关于推动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便利化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115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4:59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局、大数据局,各 级人民法院,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内需”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要求,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持续做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推动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便利化, 实现“键对键”“不见面”互联网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查询事项

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或者指定,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准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按照《不动产 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 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 证明等工作。

律师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 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一)受不动产的权利人委托查询。受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 请书、权利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原件(或电子证照,下同),除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还可以查询、复制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4.登记原因;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二)受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因不动产买卖、互 换、赠与、租赁、抵押,或者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 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利害关系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合同、案件受理、仲裁受理通知书等),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以下信息:

1.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3.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4.共有形式;

5.是否存在抵押、预告或异议登记;

6.是否存在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

7.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 的记载是否一致;

8.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三)受不动产的准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有不动产买卖、 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 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二)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受 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准利害关系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以下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共有形式;

4.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预告或异议登记;

5.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

6. 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 的记载是否一致;

7.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四)持人民法院调查令查询。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 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调查令,不动产登记 机构查验后,符合要求的按照调查令载明的查询内容进行查询;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二、畅通查询渠道

(一)平台开发。2024年10月30日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统一添加“委托查询”模块,用于统建市、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相关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做好改造对接;自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的市添加“委托查询”模块建设,并与省平台完成对接;省大数据局协助提供资源接口。

(二)信息共享。省自然资源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总对总”系统对接,共享受理、判决、裁定、调解、生效证明、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信息。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司法厅完成“总对总”系统对接,获取省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通过山东省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司法部-律师执业许可(查询)”信息,获取省外律师执业信息。由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向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三)查询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上或线下双查询模 式,律师可到不动产属地登记机构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 2024年12月1日起,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中“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逐步覆盖全省。互联网查询实行律师和委托人电子签名双核验,确保查询安全。

三、提高查询效率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律师查询申请1个 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 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律师可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查阅、下载查询结果。对不符合互联网查询条件或不适于互联网下载的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线下查询方式或不予查询的理由。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省自然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司法厅、省大数据局高效协同,做好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对口 开展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律师查询便利化。积极探索更加智能、

便捷、精准的信息共享和互联网查验服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律师及律师 事务所的不良情况反馈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协 会负责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律师事务所要 实时更新、维护律师信息,及时清理失效账户,加强对律师使用 互联网查询账户的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严格依法依规查询、 使用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培训,鼓励执业律师采取互联网 申请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水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4年9月2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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