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6937/2022-000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机关简介 |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负责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规划意见。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联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测绘市场秩序,对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范围内,查处需市级查处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以及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不再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市级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设区市本级承担的外,交由区级部门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与有关区级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业务交流、执法协作等相关工作机制。
(十六)按照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