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09: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现就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确实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对符合《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1)要求的,申请人承诺,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包含了8种证明,具体如下:

1.死亡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情形下,被继承人父母死亡情况。

2.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情形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3.婚姻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情形下,夫妻的婚姻关系。

4.自然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材料。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材料。用于证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后,现申请人与原登记的权利人为同一人。

6.不动产坐落变更的材料用于证明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情形。

7.小微企业证明。用于证明缴纳不动产登记费时,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8.不动产灭失的材料用于证明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二、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恢复前;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情形,或被继承的不动产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3.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可通过申请人出示电子证照的形式获取的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

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中,申请人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亦无法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告知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承诺书》模板,申请人当面签字确认承诺

(三)办理

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后,业务转入正常流程办理按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时限进行登记审核。

四、管理措施

  (一)监管措施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登记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核实以降低登记风险。主要采用以下核查方式:利用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查询对比;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登记档案等进行核查如确有必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相关情况。经核查确因告知承诺发生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惩戒措施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失信人员名单,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申请人不适用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服务、延伸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将违反承诺及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向相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3.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措施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依法谨慎审核仍未能辨清当事人虚假承诺产生的赔偿,按有关规定启动不动产登记责任险赔偿程序。

 

附件:1.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pdf  

      2.死亡证明承诺书.pdf

3.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pdf

4.婚姻关系证明承诺书.pdf

5.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承诺书.pdf

6.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变更承诺书.pdf

7.不动产坐落变更承诺书.pdf

8.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pdf

9.不动产灭失证明承诺书.pdf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4年625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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