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和《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中关于“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的改革要求,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机制、查询机制,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工作的高效办理,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申请主体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三、 办理流程及材料清单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参考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4.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6.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参考附件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参考附件1)。
申请材料6、材料7的遗嘱可以是内容齐全的同一份遗嘱,如遗嘱仅指定遗嘱执行人未对不动产归属作出处分,则在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时一并提供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参考附件2)。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1.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无须到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4)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6)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参考附件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公证书。
2.推选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参考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4)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6)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参考附件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参考附件1)。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需提供遗产管理人有关材料,由全体继承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申请材料参照《非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明白纸》(参考附件3)执行。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动产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交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具体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由被委托人申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五)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无须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4)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6)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不动产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参考附件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7)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遗产管理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和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等,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查询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履行不动产公告登簿。通过遗产管理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或经公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除外)和拟登记的不动产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异议申请的处里原则。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相关途径解决权属争议。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涉及当事人已穷尽手段,仍无法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的,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附件: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pdf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