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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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即日起,在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管辖区域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7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