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市辖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临沂、济宁等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了《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制定工作。
为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辖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30天。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gck8257571@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15号建设大厦,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王子珍,联系电话:8257571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8日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载体,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经依法审定的方案,是指导施工图设计、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审定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不应超出审定方案相关控制要求。
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相关调整情形和要求,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适用范围
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市政管线、道路等线性工程以及工业项目生产区除外),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调整的,按本工作规则执行。
工业项目(生产区)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办法。
二、调整原则
(一)方案有效期
经审定的方案,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带方案”供地的在办理划拨手续或挂牌出让前),有效期2年。
自本工作规则实施之日,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带方案”供地尚未办理划拨手续或挂牌出让)且方案审定已超过2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期失效的,则方案超期失效,应重新申报。
调整项目部分建筑单体方案,经审定后有效期2年(计算方式同上),其余未涉及调整的建筑单体方案有效期起止日期不变。
(二)调整原则
1.尚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有效期内的方案方可申请调整。申请方案调整,应在方案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以上提出,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以上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仅因建设单位自身需求,方案审定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允许调整的,同一类型事项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带方案”出让的,挂牌出让前遵照上述要求;挂牌出让后,除规划条件发生变化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方案。
3.调整后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并不得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文物保护等。
三、适用情形
(一)允许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且不存在不予调整的情形),可申请方案调整,按程序进行审查。
1.法规规定变化。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修改,致使原方案无法实施的;
2.不可抗力因素。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或消防、人防、结构安全、公共安全等原因,致使原方案无法实施的;
3.公共利益需要。因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须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
4.功能品质需求。优化规划总平面、建筑平面布局(包括住宅调整户型)、外观造型色彩、地下空间等,有利于提升城市风貌和项目品质,更好地满足功能要求和市场需求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评估论证、报市规审会研究同意调整的。
(二)不予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方案调整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审查通过。
1.突破强制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突破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
2.减少配套标准。减少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标准,或调整后不符合规范规定、标准要求的;
3.违反技术规定。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规范规定、标准要求的;
4.影响社会维稳。调整内容对项目用地内及周边用地产生较大影响,引发社会矛盾或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5.规定约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不得调整的。
(三)无需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确认,无需调整方案。
1.纳入豁免清单事项。方案调整内容,属于《泰安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中未纳入规划管理范畴以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事项、免于办理方案审查的事项,无需调整方案。
2.因施工图深化设计。由于施工图深化设计,造成建筑平立面、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地下空间等微调,或内部隔墙变化,但未改变总平面布局、建筑性质及外立面效果,未突破规划条件及退线退距、日照等控制性要求的,不影响竣工规划核实的,无需调整方案。
3.符合规划核实要求。因现场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与审定方案有细微差距,但未改变总平面布局、建筑性质及外立面效果,未突破规划条件及退线退距、日照等控制性要求,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符合《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无需调整方案。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研究无需调整的。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到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提交的申请应说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调整必要性(包括调整原因、内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调整后方案的设计深度,不得低于原审定方案的设计深度。
(二)专家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调整后的方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研究审定。一般调整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重要地段、重点区域或重大调整,以及“带方案”出让的,报市规审会研究审定。
(四)公开公示。对方案调整情况和调整后的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的,进行规划许可变更前公示。
(五)方案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包括异议已协调解决或不影响方案调整的),按程序办理。变更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的,相应进行规划许可变更。
五、其他要求
(一)关于申请主体
1.出让用地及存量用地项目,方案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土地权属人。
2.“带方案”供地项目,申请主体为原方案申报单位;已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主体为土地权属人,并提供原方案申报单位意见。
(二)关于征求相关意见
1.涉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等,应提供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意见。
2.涉及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保护、水源地、河道、绿化、道路、市政、交通、消防、人防、应急、环保、教育、社区及养老用房等,如方案调整内容与原方案审定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不符,或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征求意见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3.行政办公、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服类项目,如方案调整内容与原方案审定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不符,或重大调整有必要征求意见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4.因专业审查要求确需调整的,应提供给排水、电力、通信、供热、燃气、施工图审等单位的专业审查意见。
5.因现场施工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参建单位的证明。
6.原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信访事件,经协商一致确需调整的,应提供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关于指标控制要求
1.因方案调整,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指标相应变化,但应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以及相关规范规定和配建标准。
2.对同一地块分期建设项目进行方案调整,为准确核定指标,应提供在建或建成部分的测绘报告、完成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和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四)关于居住类项目
前期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居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预售的建筑单体,不得变更平面位置、平立面结构或增加高度、层数。如变更外立面颜色、材质或降低高度、层数、改变层高,建设单位应征得该建筑所有预售业主的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
2.未预售的建筑单体,变更平面位置、平立面结构或高度、层数、层高等,如虽符合规范标准,但对项目用地内其他建筑产生比之原方案不利的间距、日照等影响,建设单位应征得用地内涉及建筑所有已预售或销售业主的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
3.对项目用地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变更,建设单位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所有预售或销售业主的意见,提供书面同意材料。
六、实施时间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文件制定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省、市陆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相关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二、文件制定意义
《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办理主体等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办理情形、办理流程等进行规定。
通过制定《规则》,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情形、依据、原则、范围等内容,可以有效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文件制定特色
一是既着眼于落实改革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衔接山东省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又着力于解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规范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和规划审查要求,适用范围覆盖了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市政管线、道路等线性工程以及工业项目生产区除外)全类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管理体系。二是规范报建材料,解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审查阶段,调整内容不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深度难掌握等实际问题,实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规划审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三是对标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泰安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内容特色,并适应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
2024年2月29日至3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意见和建议,截止3月29日公告期满,社会各界无反馈意见。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