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6937/2024-000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公示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09 17:22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承办机构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土地类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2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地质类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通过   ,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3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03月国务院令349号)第二十一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4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5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矿产类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8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9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0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1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2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3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4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5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条
    【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6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房地产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7对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19对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20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测绘类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21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22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收取费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
23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1.【部委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第二十二条  
      2.【部委文件】《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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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第二款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5.【部委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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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强制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4.【部委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附件    第三十三条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将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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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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