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6937/2024-00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09 09:22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
兰**泰自资规罚字
    〔2024〕5004号
土地违法未经依法批准,在岱岳区房村镇西南望村以西、牟汶河以东破坏土地开采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泰自资规发〔2023〕2号)1、责令15日内改正或治理;2、对破坏基本农田土地面积64平方米(合0.1亩)的行为,处耕地开垦费(9.5万元/亩)5倍的罚款;罚款计47500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元整)。2024/2/6
周**泰自资规罚字[2024]5013号矿产违法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天宝镇庄庄村村北以整理土地、修蓄水井护坡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的罚款。2024/2/6
李**泰自资规罚字[2024]5010号土地违法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徂徕镇南黄崖村村南非法开采风化料,造成土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泰自资规发〔2023〕2号)1、责令15日内对破坏的124平方米(合0.19亩)基本农田进行治理;2、对破坏基本农田124平方米(合0.19亩)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按10万元/亩)的罚款,计9500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圆整)。2024/2/20
周**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05号
土地违法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在徂徕山林场占地建设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4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徂徕山林场: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544 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 198 平方米房屋和 231 平方米硬化地面及 115   平方米棚厦,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20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罚款计12480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对非法占用的24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罚款计576元(大写:伍佰柒拾陆元整),共计罚款13056元(大写:壹万叁仟零伍拾陆元整)。2024/3/25
罗**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53号
土地违法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于2016年,在满庄镇满庄北村占地建设钢架厂房,2023年6月,因厂房漏雨,翻新建设钢架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1215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满庄北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1215   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690平方米厂房、101平方米板房、112平方米砖房、12平方米厕所和300平方米硬化地面,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 2016年非法占用   1153   平方米其他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罚款计27672元(大写:贰万柒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对2023年非法扩建占用62平方米乔木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罚款计37200元(大写:参万柒仟贰佰元整),共计罚款64872元(大写:陆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2024/4/7
***村村民委员会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01号
土地违法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在山口镇山口西村原村民宅基地上占地建设四栋住宅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1、责令   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4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山口镇山口西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9498平方米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14247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柒佰元整)。2024/4/7
岳**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63号
土地违法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在满庄镇中淳于村非法占地圈院建设简易车间两处,2023年12月因环保要求翻新临时钢结构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3425 平万米土地退还给中淳于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 3425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 16   元罚款计54800.00元(大写:伍万肆仟捌佰元整)。2024/4/8
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75号
土地违法未经依法批准,在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青龙山北街1号占地建设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0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天平办事处西南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4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5040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城市用地   575 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20元的罚款,计:11500.00元;对非法占用村庄547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20元的罚款,计:109440.00元;对非法占用果园32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80500.00元;对非法占用旱地18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54600.00元;以上合计:256040.00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零肆拾元整)。2024/4/25
泰安市****有限公司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74号
土地违法未经依法批准,在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卧虎山南街以南,岔河以东占地占地建设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一)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   15 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5189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天平办事处大桥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118 平方米,果园 401 平方米,设施农用地   86 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城市35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计:71680.00元;对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1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7950.00元;对非法占用果园   4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0025.00元;对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8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150.00元;合计:111805.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捌佰零伍元整)。(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30日内按程序申报完善规划许可手续;2、处新建厂房建设工程造价7350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73500元(大写:柒万叁仟伍佰元整)。以上罚款合计:185305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叁佰零伍元整   )。2024/4/28
李**泰自资规罚字〔2024〕1004号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对位于校场街以东、宫后门街以南你名下房屋1号1号-2号、2号、3号、4号(测绘报告标注A处房屋为产权证1号1号-2号,B处为2号:C处为4号,E处房屋,D处门廊为3号)进行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共计1073.75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对A处房屋顶部及退层平台接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60.24平方米)责令收到该决定书后7日内拆除,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2、对B、C、E处房屋、D处门廊超出用地红线及占压规划道路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6.96平方米)责令收到该决定书后7日内拆除,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3、对   A、B、C处房屋、D处门廊改扩建增加的房屋(建筑面积486.55平方米)责令收到该决定书后30日内取得涉案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违法扩建房屋行为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陆分(¥69964.96元)。2024/4/8
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泰自资规罚字
    〔2024〕6035号
土地违法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占用满庄镇西肖家林村、东肖家林村土地建设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10254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肖家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3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西肖家林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930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墓地和绿化,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   3669 平方米特殊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9   元罚款计69711.00元;对非法占用8930平方米果园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4元罚款计214320.00元,共计:284031.00元(大写:贰拾捌万肆仟零叁拾壹元整)。2024/6/5
白**泰自资规罚字
    〔2024〕6144号
土地违法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马庄镇马庄村土地建设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419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马庄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 419   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罚款计8380元(大写:捌仟叁佰捌拾元整)。2024/6/5
牛**泰自资规罚字〔2024〕第5034号土地违法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省庄镇孛家店村土地建设钢架二层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3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省庄镇孛家店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罚款计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2024/6/17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村民委员会泰自资规罚字〔2023〕第244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佛光路以西、谢过城大街以南,拆除原有的房屋建设二层楼房(建筑面积3374.3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1、责令佛光路以西、谢过城大街以南,拆除原有的房屋建设二层楼房(建筑面积3374.3平方米)自行拆除;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300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元整)。
   
   
   
   
2024/4/9
泰安***医院有限公司泰自资规罚字〔2024〕第2003号违法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良庄镇泰楼路以南、良庄西村内建设的医疗科研基地项目医疗科研基地,框架结构,现已完工。增建地下一层,闷顶层改建为阁楼层,三层上人屋面增建阳光房,已完工,共增加建筑面积187.35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地下楼层、阁楼层、阳光房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柒拾陆元整(¥:13076.00)。2024/5/14
天津市***劳务有限公司泰自资规罚字〔2023〕70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未经依法批准,在山口镇吴家庄村占地硬化地面建设板房和看台,至今未办理合法手续,造成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山口镇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2.对非法占用的738平方米仓储物流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计14760.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 2024/1/18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村民委员会泰自资规罚字〔2023〕第591非法开采在西张村康王河以北采挖砂资源用于村内道路的修建使用,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对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2024/3/7
李** 泰自资规罚字〔2023〕5219号非法占地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滨河片区北颜张村村西,博城社区以南圏占院落一处占地建设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1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北颜张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4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1076平方米房屋、13平方米棚厦、2057平方米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502平方米其他草地给予15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计75300.00元;对非法占用46平方米其他林地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27600.00元;对非法占用公路用地175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500.00元;对非法占用其他草地2423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   48460.00元;以上罚款合计:15486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捌佰陆拾圆整)
   
   
   
   
   
2024/1/25
郑**泰自资规罚字〔2024〕5005号非法开采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天宝镇杨庄村村西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砂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的罚款。2024/1/25
张**泰自资规罚字〔2023〕5218号非法开采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集坡小官庄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花岗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的罚款。2024/1/29
兰* 泰自资规罚字〔2024〕5012号非法开采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徂徕镇小埠前村连珠山东北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石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的罚款;
   
2024/2/6
张** 泰自资规罚字〔2024〕5028号非法开采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化马湾茌家庄村东陶河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的罚款;
   
2024/5/31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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