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不动产登记缴费前置流程再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1 09:39 浏览次数:

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升级“一窗办理、集成服务”模式,增强线下窗口服务能力,确保群众只需通过一个窗口,递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一次性完成“申请、受理、缴税、缴费”等流程。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市辖区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实行不动产登记缴费前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申请人在泰安市辖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费用支付方式及撤回程序

(一)现场扫码缴费

申请人在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子系统录入业务信息,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录入缴费金额,生成缴费码。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同时录入减免金额。申请人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现场扫码支付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通过线上方式获取电子发票。

(二)银行窗口缴费

对于通过现金或对公转账等方式支付登记费、工本费的申请人,受理登记业务后,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根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生成“缴款码告知单”。申请人在银行完成缴费后,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银行缴费(转账)凭证。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缴费(转账)信息录入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子系统后,提交审核登簿。

(三)已缴费用申请撤回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撤回登记的,由全体登记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撤回申请,已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按程序审核通过后,于15工作日内退回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

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社会化应用,进一步优化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子系统功能,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完成审核登簿后,即时生成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权利人通过“爱山东”APP中“亮证”功能,出示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用于抵押贷款、税收征缴、户籍迁移、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暖过户等不同应用场景需要。

需要领取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权利人可持身份证明和申请受理凭证前往市辖区任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无需再次缴费。

 

 

 

                                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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