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各区税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和电子税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现将《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网通办”业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一网通办”承诺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网通办”业务规定》
附件2:《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一网通办”承诺书》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开展“一网通办”业务规定
第一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电子税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以下统称“一网通办”业务),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为提升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申报便捷度,泰安市区范围内,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可利用“一网通办”平台为服务对象帮办代办不动产登记申请和纳税申报等业务。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必须在购房人(委托人)平等自愿前提下,受托帮办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网通办”业务,须向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安排“一网通办”操作人员参加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开展“一网通办”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开展“一网通办”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经纪或登记代理营业范围、正常纳税、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开展“一网通办”业务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一网通办”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泰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4、正常纳税证明(近一年的纳税申报表、跨年度的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5、信用等级相关证明材料;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和开展“一网通办”业务承诺书。
第七条泰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网通办”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泰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自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网通办”业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推送税务部门。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一网通办”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第十条 取得“一网通办”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觉为服务对象提供网办服务,不得无故推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调整变更“一网通办”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确定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操作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法定代表人、执业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在变更后 30天内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政策,帮办代办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对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当事人需要纸质证书(证明)的,可选择邮寄或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其开展“一网通办”业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担。
(1)从事与允许办理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2)提交伪造、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故意填报与实际登记信息有差异、不真实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主管部门利益和公信力的;
(3)未按规定收集、保存不动产登记资料,导致档案缺失、遗失等后果的;
(4)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的;
(5)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交易资料的;
(6)擅自刻制、伪造、变造登记业务专用章的;
(7)将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允许办理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
(8)指定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授权业务事项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要求更换而拒不更换的;
(9)工作人员对相关数据信息造成破坏的;
(10)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网通办”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
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一网通办”承诺书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质量,我们承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不动产登记和税收政策规定,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确保登记业务系申请人真实意愿表达,做到收取证件材料齐全完备,采集信息真实准确,填制表单以及系统录入规范完整,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材料、签章等真实性负责,并对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2、严格按照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要求,配置网络、电脑、高拍仪等相关硬件设备和办公场所,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3、配置档案资料保存设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4、认真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绝不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绝不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交易资料;绝不将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绝不向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涉税数据、资料(包括复制件、电子资料等)。
5、自觉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在业务办理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导致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