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服务保障水平,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助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服务保障水平,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助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4楼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邮编:271000,并在信函上注明“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qqdjk@ta.shandong.cn
3.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38-82956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
附件: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15日
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服务保障水平,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助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物业,是指在本市工业园区内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及房屋。
第三条 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地批文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使用权整体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整体自持整体转让等限制转让条款;
(二)可按幢、层、套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申请分割的工业物业权属无争议,无查封及其他限制权利情形。土地房屋已抵押的,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四)不涉及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处理;
(五)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进行建设,未列入闲置土地。
第四条 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应当用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满足工业园区的产业准入条件。原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涉及工业物业转让或者分割转让由政府收购或者优先购买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物业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后不能影响原工业项目的主体功能。
允许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
第六条 分割转让后,企业自持工业物业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工业物业总面积的40%。新产业用地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企业自持工业物业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工业物业建筑总面积的50%。
第七条 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具备分割条件的,产业用房买受人可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满足办公、生活配套需求。
第八条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九条 用地性质为划拨或者限制性出让的工业用地的,申请分割转让部分应按规定办理完全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分割转让。
第十条 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工业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工业物业分割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提出物业分割转让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申请报告(包括分割方案、分割产业项目情况等)、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等。
(二)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对原用地是否纳入收储计划、是否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买受方产业项目是否达到入园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分割转让的,出具审查意见书,明确工业物业允许分割转让的面积、比例、条件、对象等,并将审查意见书转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查意见书,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处于工业化强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市部分工业企业,提出了将企业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需求。立足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市领导的安排,综合各方意见,拟制定《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满足企业工业物业分割转让需求,盘活企业资产,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规范工业物业分割转让行为,助力我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三、出台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分割的原则、分割转让的办理程序、文件有效期等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规定了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基本条件。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用地批文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分割转让条款;分割的工业物业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分割转让工业物业权属无争议、非闲置土地、无查封及其他限制权利情形;土地房屋已抵押的,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买受企业的基本条件。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应当用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满足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原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涉及工业物业转让或者分割转让由区(功能区)政府收购或者优先购买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是规定了工业物业最小分割面积和自持比例。工业物业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后,企业自持工业物业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工业物业总面积的40%。新产业用地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企业自持工业物业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工业物业建筑总面积的50%。
四是规定了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相关设施的处置意见。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分割转让。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配套车位、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含配电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需共同使用的水泵房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五是规定了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审批部门。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对原用地是否纳入收储计划、是否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买受方产业项目是否达到入园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分割转让的,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工业物业允许分割转让的面积、比例、条件、对象等。
为增强与泰安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19日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