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专业名词(三)
发布日期:2022-05-31 18:22 浏览次数: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这些类型有什么含义呢?现带您了解一下:

一、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发生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2)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6)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7)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四、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回收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六、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七、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八、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自然资源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登记单元内全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的全面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再重复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自然资源的类型、边界等自然资源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

                                                         (供稿:权籍调查科 张杉杉)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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