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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08:53 浏览次数:

泰自资规发[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泰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泰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健全我市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行耕地保护与奖惩相挂钩,充分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泰办发电〔202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通报表扬,并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资金,给予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负责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 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 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补充耕地市级统筹情况;

(六)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八)其它相关耕地保护情况。

在评价认定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功能区时,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县(市、区)、功能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田长制”实施情况,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对各县(市、区)、功能区评价打分,对前三名的县(市、区)、功能区予以激励,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后实施。

第六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三名的县(市、区)、功能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5:3:2的比例进行分配。

市级奖励资金,县(市、区)、功能区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七条 市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市、区)、功能区、乡(镇)、村(居)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功能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评分依据

数据来源

权重

1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   10 分;(2)以本县(市、区)、功能区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 5%的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3)以县(市、区)、功能区为单位,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 10%的加 1 分,高于 20%的加 3 分,高于 30%的加 5 分。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 15分。

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3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1)上一年度补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得   7 分;(2)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 1000 亩加 0.3 分,最高不超过 3 分;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每新增耕地 300 亩加 1分,最高不超过 3 分;(3)跨县(市、区)、功能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调出 1000 亩加 0.2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4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1)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   1% 的得 5分,低于 1%的不得分;(2)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5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5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

后期管护情况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 10 分,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增减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6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情况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 10 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 1%扣1 分,大于等于   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县(市、区)、功能区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 5 分,每增加 1%扣 1 分,增加 5%以上的不得分。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7

“田长制”落实情况

“田长制”落实到位,工作开展扎实,考核为“优秀”等次

“田长制”考核结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8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受到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功能区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 3 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市级奖励资金)*3 分;(2)受到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功能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 2 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市级奖励资金)*2 分。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9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

做法创新情况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各地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9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2.上一年度未受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功能区第8项直接计5分。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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