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6937/2023-00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解读 |

一、出台该政策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出台前,泰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出台后,明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为完善此类项目的审批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印发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使用范围、审批职责、办理程序、监管四部分,明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审批要点、流程和收件清单,规定了土地复垦和恢复要求,厘清了监管职责,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将有效引导我市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是否所有项目都可以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选址和使用期限有什么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四)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四、我市临时用地如何审批?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后,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拟使用临时用地人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初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报批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存原件,负责组织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科室初审会签,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的,应自申请提报5个工作日内明确初审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3.会审及补正。市局窗口受理扫描件并转市局会审科室会审,市局各相关会审科室按各自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会审时对报件提出补正意见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出具补正说明及相关材料,由会审科室根据补正说明重新审查。2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补正,按撤件处理。
4.批复。审查通过后,主办科室在汇总各会审科室意见
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出具批复文件。
5.归档。市局批复后,由市局窗口向各县(市、区)局发放批复文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在部系统进行备案,并对报件卷宗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备案通过后2个工作内向用地单位发放批复文件。
五、以往临时用地管理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等问题,今后将如何加强监管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对临时用地开展日常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按年度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整改。
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整治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贾同国 联系电话:829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