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3 15:3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发〔2021〕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和省、市关于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第一批)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第一批)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配套设施类。

1.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或者维修以下内容:

(1)大门、围墙、内部道路、停车位、运动场地、活动场地、健身场地、内部管线、仅有用地面积没有建筑面积的垃圾收集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等;

(2)绿化工程、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园林小品、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花架、花坛、水体、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农用棚架等;

(3)篮球场、足球场、体育跑道、无建筑面积的看台、无基础看台等。

2.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旗杆、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通信交换箱、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等设施,以及用于安装以上实施设备的基座。

3.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4.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5.充电桩、信报箱、自助售货柜、快递或者邮件接收设施、报刊栏、公共直饮水设施、停车计时计费器、消防器材柜、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临时移动公厕等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

6.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棚、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围挡、施工临时出入口、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二)设备安装类。

1.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机械式停车设备(形成建筑面积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除外)。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医院、疗养院等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或改变氧气罐等设备。

3.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等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备改造项目。

4.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三)环境整治提升类。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蓝线范围内的河湖清淤疏浚,堤岸整治维修加固工程。

2.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含加装电梯、外墙增加保温层、屋顶平改坡等)、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垃圾站等)、杆线下地等改造提升项目。

(四)房屋建设类。

1.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范围内的临时售楼处。

2.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以解危为目的、不增加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和不改变功能的建筑屋顶原样翻修及维修。

3.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未改变规划功能的建筑外立面装修

4.不改变建筑面积、不降低项目及周边日照水平等前提下,因市政接入需要、场地变化、地质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地下室顶板标高、室内正负零标高、室外地坪标高的合理优化。

5.在原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范围内,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层数、不改变规划功能的工程设计方案优化项目。

6.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7.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五)市政设施类。

1.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划、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包括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隔音屏障、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设施等。

4.现状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的翻修、维修、改造工程,以及交通改善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等。

5.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6.属于紧急抢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7.附建型通信基站建设所涉及的杆塔、管线等基础设施;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独立占地型通信基站建设所涉及的杆塔、管线等基础设施。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带方案出让(划拨)用地项目,供地后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按照容缺受理、模拟审批模式,已提前完成方案审查,在文件转换阶段将审批结果模拟件转换成正式审批文件。

3.自有工业用地内的,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未改变规划功能的技改类工业项目。

4.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棚、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围挡、施工临时出入口、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变更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的项目。

6.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项目附属绿地内的亭、台、廊、榭、水池、喷泉、雕塑等游乐设施及景观设施。、

三、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

1符合经审定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要求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改为备案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标准,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工业园区内,符合经审定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要求,一般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设施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承诺后,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范围内,选址方案通过后,符合选址方案的市政工程改造项目、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红线宽度不大于20米)、市政管线、电力管线,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图纸备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其他

本清单所列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答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清单所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备案图纸文件、竣工测绘图纸文件。因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造成的各类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图纸文件、竣工测绘图纸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

本清单所列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应征得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临时售楼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自行拆除,否则不予规划核实;项目实施完毕后临时出入口应恢复原状。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管理、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建设单位负责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清单适用范围不包括泰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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