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防办,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工作部署,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21〕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83号)要求,对标先进,补齐短板,进一步合并审批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增强政务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市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事项
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实行合并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申请表单,合并申报材料。实行一张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不再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表》,统一使用整合后的《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请表》。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材料表组成一套卷宗,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运行。
(二)创建合并申报审批模块,优化审批流程。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相互配合,在政务服务审批系统创建合并后的“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报审批模块,实现“一窗收件”,并做好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对接,杜绝“体外循环”。对于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实施并联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与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相关意见一并出具,确保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不再单独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审计方案审批文书;对于只需申请其中一个单独事项的建设项目(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仍按照本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只需填写申请表内相应内容,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在申报模块勾选相应事项,事项相应的办理部门按照职责各自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1年1月已印发《关于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进审批事项合并(第一批)办理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4 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调整优化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使用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和申请表。
(三)合并证书批复内容,实现“一证办结”。对于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审批完结后,只出具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加载建设项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信息,不单独出具《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实现“一证办结”;对于只需申请其中一个单独事项的建设项目(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外),事项相应的办理部门审批完结后,按要求出具相应证书文件。
三、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规划类审批事项合并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点工作,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附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的通知.zip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