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6937/2021-00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市畜牧兽医事业服务中心:
赵传昌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策支持乡村畜牧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是我国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农业走向集约持续发展之路,并最终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在设施农用地分类、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规范。2020年5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实施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了基本遵循。
去年以来,我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安排,积极推进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
一是合理调整用地规划布局。在严守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正在编制的《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中,按照“宜耕则耕、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渔则渔”的原则,积极构建农业空间格局,加强农用地结构优化与布局调整,科学安排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下一步,将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积极做好与农业产业化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推动现代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部、省统一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及时转发《通知》,市县两级加强沟通,建立台账、加强督促调度,积极推进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截至目前,全市已备案入库设施农用地项目741个,总面积1.74万亩。
三是加强“大棚房”清理整治,确保农地农用。自2018年以来,围绕乡镇村农业园区、设施大棚、看护房三类问题,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按照“逢园必进、逢棚必查”的原则,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该拆除的一律拆除、该报批完善手续的一律及时完善手续、该拆除复耕地一律复耕到位。通过清理整治,既遏制了“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又确保了农地农用,保障了设施农业良性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是我国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要坚持政策引导,做好设施农业的用地供给,以支撑其快速发展,并处理好设施农业用地与耕地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地土地之间的关系。建议:
一是应进一步凸显乡镇政府的监管作用。《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要建立起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前、中、后的全程监管机制,使乡镇政府“权、责”一体,凸显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
二是加强协调,提高备案效率。乡镇政府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应加强沟通联络,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引导合理选址、科学规划、高效用地、节约资源、绿色发展。避免在后期监管中出现“撞车”问题。
三是灵活运用政策,鼓励节约集约。在核定设施的用地规模时采用灵活的调节政策,占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的可按上限比例掌握,占用耕地的要降低用地规模比例,调控倒逼经营者不占或少占耕地。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