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6937/2021-000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否完备监管的建议》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24 09:28 浏览次数:

王占勇、刘玉慧、于学增、李文代表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否完备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配套,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诚如建议中所述,住宅小区应以宜住、宜出行、功能完备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对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审批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局在组织编制涉及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落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合理确定社区服务及养老设施、中小学、幼儿园、便民超市、公园绿地的配套规模和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满足民生需求。对于城市核心区、沿路、滨水等重点地段,在控规编制阶段加强城市设计研究,明确空间景观和建筑设计指引,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二、依据城市需求,确定停车位配置要求

2011年省住建厅发布实施《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为进一步明确城市居住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停放需求,依据《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泰安市停车场建设规范》(DB3709/TLY001-2014),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2016年制定了《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配建停车位暂行规定》,对居住项目中需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提出更高要求。我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置,并加强方案审查,确保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满足居民需求。

三、关于建筑间距及日照有关情况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按照《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法规、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要求,严格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做到依法依规审批。

四、关于竣工验收后停车设施管理

新建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在竣工验收时符合规划配建要求,但在验收后又改变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

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议此类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对规划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会结合各位代表的意见,合理规划、依法审批,打造舒适、宜居新型住宅小区。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22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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