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4日由泰安市人社局指派,岱岳区人社局协助泰安市住建局处理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拖欠瑞英美庐项目工地民工工资案件。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按还款计划提前支付了所有工人工资。
【调查与处理】
根据属地管辖职权,由泰安市人社局指派,2020年1月4日,岱岳区人社局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者劳动报酬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大队先后对十二个班组的民工代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基本掌握欠薪事实。经初步调查,本案涉及民工109名,欠薪299.7万元。因本案涉及人数多,欠薪总额巨大,经研究决定由岱岳区人社局成立工作专班,确定工作目标,集中力量,重点攻坚,争取最短时间为农民工兄弟要回血汗钱。
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岱岳区人社局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泰岱人社监询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泰岱人社监令字〔2020〕第2号),要求该企业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是,经过多次协商对接,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执行支付工资。该公司拖而不付的行为既对农民工造成伤害,又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有效打击这种恶意欠薪行为,人社部门启动联合办案机制,积极同公安部门对接,于2020年1月13日,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立案处理。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立即联动,抽调专人负责此案,多次派人到该公司注册地青岛市进行调查,通过银行、不动产等各种途径调查企业实际还款能力,基本掌握了该企业有一定偿还能力的依据,据此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依法向检察机关移交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恶意欠薪案。
同时,为了保护工人权益不受损失,岱岳区人社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泰岱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1号),2020年8月11日,岱岳区人社局依法对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泰岱人社列字〔2020〕第1号),并于2020年9月29日移交岱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着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岱岳区人社局联合岱岳区人民法院多次召集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民工代表进行调解协商,经过不懈的努力,民工代表与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按还款计划提前支付了所有工人工资。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工人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血汗钱。
【法律分析】
岱岳区人社局执法大队依照程序及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泰岱人社监询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泰岱人社监令字〔2020〕第2号),目的就是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不找任何理由推脱,坚决执行支付工资。
案件的快速办结,得益于人社部门和公检法系统的联合办案机制,于2020年1月13日,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立案处理。公安部门迅速查实其实际还款能力并采取措施防止财产转移。同时人社部门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泰岱人社监理决字〔2020〕第1号)。
随后,岱岳区人社局依法对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泰岱人社列字〔2020〕第1号),进一步对公司进行施压。2020年9月29日,岱岳区人社局将此案移交岱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着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岱岳区人社局联合岱岳区人民法院多次召集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民工代表进行调解协商,经过不懈的努力,民工代表与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进一步加快了讨薪进程,缩短了农民工兄弟等待时间。
在连环组合拳的打击下,以高压态势打击恶意欠薪行动,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青岛筑一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按还款计划提前支付了所有工人工资。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工人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血汗钱。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各种专项活动,开展清理拖欠工资的工作,虽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预先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事后难以追偿,形成“企业逃薪,政府买单”的恶性局面,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示范效应。同时,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中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清欠工资的工作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
通过梳理本案的办理流程,得出如下典型意义:
(一)多种行政手段组合运用,快速介入案件。
(二)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加快案件分析、办理效率。
(三)公安介入推进关键节点攻破,促进案件办理。
(四)合理运用诚信黑名单惩戒警示作用。
(五)健全完善沟通机制,做好三方稳定工作。
(六)推进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