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不断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却存在被闲置或废弃的问题;少数乡镇基层领导存在对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认识不深刻、执行不严格、对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摸底不清的现象。
首先,由于农村大量人口不断涌入城市经商、就业、上学、居住等原因,造成这部分人员无法承受城市的高房价,必然会寻求生活成本较低、离城市较近的地方居住,由此导致城郊土地价值的提升。因此,从闲置土地的分布情况上来看,目前城郊宅基地闲置较少,而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闲置的较多。
其次,我国传统的家庭分家式观念使得一部分宅基地闲置。一户家庭原来占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有家庭成员结婚成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再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这事实上形成了一家占有两套或更多的宅基地,同时,村民几乎都不主动把旧宅基地按规定返还给村集体,从而造成宅基地闲置的现象。
再次,由于村庄用地规划的不完善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日积月累,在旧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不但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在旧村又出现不同程度的宅基地被闲置的现象。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措施
(一)提升法律素养,加强宣传教育。首先,提高基层干部的法纪观念和法律素养,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或培训。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多种媒体对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对待农村宅基地的价值观,营造浓厚的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氛围,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集约化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首先,各县(市、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凡宅基地闲置三年以上的住户,由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其次,将详细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再次,建立宅基地信息系统加强管理。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审批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务必做到“三到场”,实地审查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实地勘丈、放样交地;农房建成后,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
(四)建立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体制。明晰宅基地产权与使用权,允许农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其使用权进行流转。同时,必须坚持用途管制的原则,禁止商业性质的购买行为,鼓励宅基地优先流转给符合条件的农民。
(五)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将农村土地管理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挂钩,使土地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实施。同时,要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严格核查农户实际建房情况,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