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山石保护及奇石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11-19 11:11 浏览次数:

为严格保护泰山石,进一步规范奇石市场秩序,制止私采滥挖泰山石和非法买卖大型奇石行为,切实保护泰山景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泰山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泰山石保护区(包括徂徕山等地质公园)内开采泰山石。在保护区内的泰山石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开采。

二、严禁非法开采奇石。在泰山石保护区外开采奇石需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奇石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乱摆乱放奇石。凡合法经营的大型奇石,一律进入指定的交易市场,合法经营的小型奇石,全部入室经营。2017810日前,全部奇石一律由业主自行搬迁到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入室经营。对逾期未搬迁,仍在路旁、村边、河道等其他地方堆放的奇石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禁非法交易奇石。所有奇石必须要在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取得营业执照的室内进行合法经营,要服从市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交纳税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综合治理期间,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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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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