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发布日期:2016-06-16 10:07 浏览次数:

  问:2006年,通过行政审批,县人民武装部取得了一宗民兵训练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7年,县人民武装部欠县建筑公司工程建设款,便将该宗地抵债转让给该公司。现受让人到国土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请问可否办理?

  --读者

  答:按照原国家土地局1992年3月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有效)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因此,县人民武装部将民兵训练基地抵债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做法违规,不能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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