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自资规发〔2024〕 8 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税务主管部门、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泰政发〔2024〕4号)文件精神,促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和企业“多头跑”“往返跑”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现就推进“司法拍卖+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协同联办机制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司法拍卖+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协同联办机制。 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法院+税务+不动产”三部门司法拍卖不动产全流程协作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2024年年底前,实现执行信息传递、案件快速办结、税费及时入库、产权登记高效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和企业在“司法拍卖+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通过打造“法院+税务+不动产”三部门司法拍卖不动产全流程协作机制,实现材料高效传递,共享互通,为法院执行、税收征管和不动产登记提供制度支撑,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权属查询、定向询价、税费征缴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办理。
三、协同联办流程
(一)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查询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拍卖前,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收到《协助查询通知书》之日起最迟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二)不动产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的,由人民法院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纳入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人民法院反馈不动产计税评估价格、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计税评估价格及应缴税(费)测算仅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最终应缴税(费)金额应以拍卖实际成交价计算确定。
(三)不动产拍卖税费信息公示
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涉及土地增值税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人民法院根据《协助征收税费函》,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人民法院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征税,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纳税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税务机关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将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五)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司法拍卖不动产执行双方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不动产与税务”联办平台推送的完税证明等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申请执行人或买受人仅携带合法有效证件就可完成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深化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做好信息保密。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严禁信息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
五、其他事项
2021年11月11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推进不动产网上司法查控、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及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泰自资规发〔2021〕18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作废。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