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出让的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建设单位已按规划方案全部完成建设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工业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以下统称标准厂房)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意见为准。
二、分割及分割转让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请标准厂房分割时,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禁止分割约定的,原则上不得分割。
(二)标准厂房分割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登记规划用途及登记总建筑面积应与分割前保持一致。最小分割单元面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分割后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三)标准厂房分割后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转让,涉及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情形的除外。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内配建的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门卫室(房)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抵押、不得单独转让。
(四)标准厂房分割后需转让时,建设单位自持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三、申请材料
(一)标准厂房分割的,权利人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不动产分割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为标准厂房和同意分割的审查意见;
5.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分割方案;
6.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含分割后的房屋测绘成果、不动产单元表、房屋平面图等)。
(二)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未分割登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不动产分割登记申请书,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转让协议;
5.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为标准厂房和同意分割、转让的审查意见;
6.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的分割方案;
7.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含分割后的房屋测绘成果、不动产单元表、房屋平面图等);
8.免税或完税凭证。
(三)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已分割登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转让协议;
5.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转让的审查意见;
6.免税或完税凭证。
四、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审批。业务受理后,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结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落实以下登记要求:一是办理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宗地使用权为共有。二是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附记中记载“该项目为工业标准厂房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三是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内配建的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门卫室(房)等配套用房,办理首次登记时,附记中记载“不得单独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四是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得资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
五、其他事项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