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5 17: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局,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泰安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大数据局

                                 2024年11月15日

 

泰安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

一次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营商环境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泰政发〔2024〕4号)工作要求,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持续做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办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协同合作,在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阶段,推行预告登记全覆盖,有效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买卖合同时,可同步选择办理预告登记,签署预告登记申请,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标识,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签署、一次提交、同步办理”。

二、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买卖合同时,购房人选择同步办理预告登记的,指导购房人将预告登记所需信息材料一次性全部签订、收取。委托(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后,通过数据联通,实时将网签备案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申请信息材料推送至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3.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接收信息材料后,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在线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及时完成审核登簿,通过与电子证照证明平台对接生成预告登记电子证明后,推送至购房人,购房人可通过“爱山东”APP随时查看。购房人需要领取纸质证明的,可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申请领取。

三、部门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升级改造,打通与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数据通道,实现网签备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的实时共享;对推送的预告登记申请,及时完成审核登簿。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买卖合同中增加预告登记同步办理的相关内容;对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嵌入预告登记相关信息表单,网签备案完成后,将备案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表单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实现“无纸化”业务联办。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

(四)大数据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换,确保信息流畅无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办”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重视程度,优化业务流程,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办。压实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全市政策统一,执行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专人全程跟进指导,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在工作推进中要强化技术支撑,做好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推动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度。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及时掌握业务规则和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让更多购房人充分享受到不动产登记和网签备案业务改革创新政策红利。

 

附件:1.2024版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附件1:2024版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 文本.pdf

       2.2024版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附件2:2024版泰安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pdf

 相关文件:《泰安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次办”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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