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 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4 10:51 浏览次数: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各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不动产登记改革力度,不断提升登记效能,在已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业务基础上,新增2项“智能审核”业务类型,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智能化”办理新模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智能审核业务类型

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换发业务。

“智能审核”业务办理模式

1.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受理人员通过“不动产登记子系统”填写至少两项信息后发起业务,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上传登记材料。提交审核时,系统自动校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申请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审查通过的,系统自动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登记簿,生成电子证照,登簿人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换发业务时,受理人员通过“不动产登记子系统”提取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相关信息,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要求上传登记材料。提交审核时,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事项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单元号、坐落等数据信息是否一致。审查通过的,系统自动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登记簿,登簿人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证书(证明)或领取纸质证书(证明)。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子系统”功能,以共享数据为支撑,通过数据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融合应用,建立标准化的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流程和审核校验规则,根据不同登记业务类型,配置对应的业务受理条件,实现受理条件规则的自定义配置。

2.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各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受理时,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仔细查验申请材料,确保登记材料真实、齐全、规范,录入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上传资料清晰完整,避免造成业务退件。

    3.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智能审核”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业务质检力度、范围、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业务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登记安全。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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