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6937/2023-000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3年6月7日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推进信用信息全面归集、规范报送,依法公开,根据泰安市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动员大会精神,按照《泰安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泰信用办〔2023〕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
“双公示”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既是部门职责所在,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局要高度重视,开发利用科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相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到数据归集“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双公示”数据归集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实现“三达百”。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事项,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7个工作日内公示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时处置有关重复上报、数据错误、字段遗漏等问题。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开发利用科负责牵头推进我局“双公示”工作,采取“周调度、月通报、季评估”的方式,扎实推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发利用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国土测绘科、市自然资源规划执法支队负责按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要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要及时发现问题、预警纠偏、推动整改。每周五汇总工作进度,确保“双公示”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长期保持100%。
四、规范录入“双公示”信息内容和要求
根据2023版权责清单,应由我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11项(详见附件1),行政处罚事项113项(详见附件2)。
行政许可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设定依据、项目名称和登记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信息中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作为标识。自然人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五、加强工作督导,问责问效
将“双公示”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列为科室(单位)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双公示”信息填报结果和市信用办通报情况,对“双公示”数据填报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的科室(单位)局领导将予以约谈,全局通报,取消评先树优的资格。
附:1、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科室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开发利用科 |
2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开发利用科 |
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开发利用科 |
4 | 临时用地审批 | 开发利用科 |
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空间规划科 |
6 |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 | 生态修复科 |
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耕保科 |
8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矿保科 |
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保科 |
10 | 地图审核审批 | 测绘科 |
1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测绘科 |
附件2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1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 | 对应当送审地图样本而未送审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 | 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1 | 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2 | 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3 |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4 |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5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6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7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8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9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0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1 | 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2 |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3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4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5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6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7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8 |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29 |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0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1 |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以及冠以“山东”“山东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2 | 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3 | 无测绘工作证件或者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接受负责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人员查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擅自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测量标志和设有测量标志建筑物迁建费的行政处罚 | 执法支队 |
34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5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6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7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8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39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1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3 | 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4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5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6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7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49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0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1 | 古生物化石采掘活动的相关处罚 | 执法支队 |
52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3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基金)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4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5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6 |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7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8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5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3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4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7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69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0 |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1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2 |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3 |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4 | 对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5 | 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6 | 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7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8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79 |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2 |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3 |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4 | 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5 |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6 |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7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8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89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1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2 |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3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4 | 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5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6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7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8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99 | 对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收取费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0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1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2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3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4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5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6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7 |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等规定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8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09 | 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10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11 | 对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113 | 对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处罚 | 执法支队 |
附件3
联络员名单
责任科室 | 联络员名单 |
开发利用科 | 闫新红 |
国土空间规划科 | 刘萍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万语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杨丽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 刘建勋 |
国土测绘科 | 尚林浩 |
市自然资源规划执法支队 | 高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