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6937/2022-0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16:05 浏览次数:

泰自资规字[2022]122号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共同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六)指导、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依照市局《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任务分工》和《政务公开基础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保管、谁提供、谁负责”、“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实施。各科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为依据。保密审查由信息产生或者获取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初审,报科室(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主动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本科室(单位)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承办科室(单位)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牵头承办科室(单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职能、领导信息,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规划、专项规划、历史规划(计划);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有关的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重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十)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十一)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信息;

(十二)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除上述内容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公众微信号、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

(二)规划展览馆;

(三)现场公示牌;

(四)公开栏、电子屏;

(五)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六)泰安日报、电视台等媒体;

(七)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局门户网站为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要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网站的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局门户网站各板块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20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

第十二条  拟制公文时,拟稿科室(单位)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不公开的,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法定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科室(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共同确定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公文以外的政府信息,主办科室(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主办科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科室(单位)提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起草文件需同步起草解读材料,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内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说明、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并采用图文、视频、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解读。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当面申请、邮寄、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网站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政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协助调查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回复日期前3个工作日调查完毕;

(二)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寄送补正公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无法当场答复的或应当书面答复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交承办科室(单位)。

(二)承办科室(单位)起草答复意见和回复材料。需要召集会议研究的,承办科室(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召集。需要参加市政府依申请公开会议的,承办科室(单位)单位派人参加。

(三)答复意见和回复材料由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涉及两个及以上科室(单位)的,都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承办科室(单位)将答复意见和回复材料应于答复到期前至少7个工作日交由局办公室。

(五)局办公室汇总承办科室(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和回复材料,按程序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进行会签。其中涉及重大、复杂申请件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局办公室应在答复时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途径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收到市政府和省厅以及其他部门依申请公开协助调查的,按照第二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局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列为督查重点,检查结果将纳入科室(单位)负责人年度述职评议考核、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和回复材料不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由承办科室(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组织协调。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泰自资规字〔20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附件:《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任务分工》《政务公开基础工作任务分工》.xls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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