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作废公告(2022-184)
发布日期:2022-09-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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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