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地 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
受委托单位: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
受委托单位:泰安市林业局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林业局在泰安市范围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现通过本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编号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下放方式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 | 001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2 | 省自然资源厅 | 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丁级) | 002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34个矿种以外的中型矿床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采矿权新设登记、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审批、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审批、采矿权注销审批 | 003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 004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5 | 省自然资源厅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吊销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 005 | 行政处罚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006 | 行政处罚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7 | 省自然资源厅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收缴或者吊销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处罚 | 007 | 行政处罚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8 | 省自然资源厅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008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下放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009 | 行政许可 | 委托泰安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 委托下放 |
二、工作要求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办理第一条所列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一)标准和程序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受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文书用印
需要核发许可证书的许可事项,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盖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章的许可证书,受委托单位加盖印章;需要制作文书的委托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文书。
(三)其他要求
1、受委托单位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办理结果应及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山东)、“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接受社会监督。
2、受委托单位每年1月份、7月份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受委托工作办理情况。
3、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在政务服务平台增加或者完善事项要素的,由受委托单位向所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对接,确保委托下放事项顺利实施。
三、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权力事项。
2、指导受委托单位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3、密切跟踪委托权力事项的实施,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管。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权力事项,负责受委托权力事项的受理、办理、咨询、协调等工作,并根据改革进展,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受委托单位要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配合委托单位开展检查、评估。
2、严格限于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权力事项,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证书、文书,并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将委托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4、承担实施委托权力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权力事项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受委托权力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实施委托权力事项过程中因受委托单位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受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书或本委托协议书的部分条款,收回委托权力事项或部分委托权力事项:
1、未落实有关权力事项义务以及委托实施方案内容,造成审批和执法不当现象的。
2、将委托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委托权力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协议书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实施或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实施的。
2、委托单位经评估决定不宜再委托受委托单位实施的。
3、委托单位的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权力事项的。
4、在委托实施过程中,受委托单位被撤销的。
六、监管措施
1、委托实施的权力事项须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监管。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权力事项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受委托单位限期改正;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权力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七、其他约定
(一)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委托协议书一式陆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