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与抵押人变更登记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56 浏览次数:

泰自资规字2022142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司法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泰安银保分局各监管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便民惠企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鼓励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交易模式。为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解决存量房转移过户中“转贷”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模式概述

存量房交易中,对于卖方不动产存在抵押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买方使用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购买不动产,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可由买卖双方及抵押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现“带押过户”。

二、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买卖双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次完成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发送银行业金融机构;

4.买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相应账户。

()买卖双方贷款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买方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四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次完成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发送买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

4.买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约定的相应账户。

(三)商业银行贷款中借款合同不变的二手房“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带押过户”,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内容不变,购房人同意继续为该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的,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抵押人“带押过户”的书面材料。

2.买卖双方“带押过户”,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原抵押合同的,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抵押变更合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抵押变更合同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

    三、交易资金安全

“带押过户”中,各金融机构要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卖双方需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资金“公证提存服务”的,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按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提存规则》在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制定操作流程,做好“公证提存”服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流程再造、部门协同,保障登记便捷、高效、安全,通过“一次申请、一个窗口、一套材料”实现登记放款、还款即时办结”。

(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泰安银保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带押过户”业务的督导、推广,为群众提供更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做好对接,积极支持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

(四)司法局负责“公证提存”业务监管。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

 

2022年 12 月 1 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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