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1 16:4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宁阳县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切实提高不动产司法查控效率,实现法院查控业务在线办理,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930


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223、省自然资源厅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机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5)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法院建立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不见面办协作工作机制,加快实现登记档案自助查询和查(解、续)封网上自助办理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司法查控零跑动提高执行办案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对接,采用N(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1(省不动产一网通办平台)+1(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N(市县区各级人民法院)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协同联办机制,推进司法查控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二、建立网上协同联办机制

根据省级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法院分别进行系统改造和系统对接,实现市级系统互联互通。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到法院嘱托文件即为送达。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通过协同联办机制共享的内容,以不动产单元代码、裁判法律文书编号作为关联字段,全程无纸化。市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登录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录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状况(用途、面积、抵押和查封状态等),登记机构通过“N+1+1+N”模式向法院提供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服务。

(二)办理查(解)封登记。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查(解)封(含预查封、续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线上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人员的公务证件等电子嘱托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明确执行案号(嘱托办理解封、续查封,还应明确原查封案号)、拟查(解)封不动产基本信息(包括权利人、坐落、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代码等)。法院发送嘱托文件时间应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查封起始时间一致。登记机构收到嘱托文件后,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即时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并反馈登记情况。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法院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办理查(解)封登记,在反馈登记情况回执时一并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对不满足登记条件确需退回的,应与法院沟通及时退回,该嘱托文件视为尚未送达。法院修正后需重新办理的,送达时间重新计算。

(三)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办理轮候查封登记。送达先后顺序,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收到嘱托文书的时间排列。既有线上轮候查封又有线下轮候查封时,登记机构按照嘱托文书送达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系统应增加智能提醒功能。

同一法院不同案件查封同一不动产的,法院应提前梳理好查封顺序发起查封,不动产登记构按嘱托文书送达顺序办理登记。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系统改造(202210月底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法院分别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高院的系统开发要求自身系统进行改造,进行业务测试,实现市级系统互联互通。

(二)试运行阶段(202211月)选取市本级作为试点地区进行试运行,市中院、泰山区法院线上提交电子嘱托文件,登记机构线上审核登簿并反馈登记结果,实现业务的全程网办

(三)全市推广(202212月)。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协同联办机制,完成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法院业务协同办理,逐步实现全推广应用。

(四)深化应用(长期坚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院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法院查控业务流程,扩大线上受理范围。

202311日起,市两级法院原则上均应线上办理查封登记业务,一般不再通过线下受理,登记信息未纳入登记系统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牢固树立信息保密意识。各级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应在指定场景下使用,严禁将数据和信息提供第三方或超范围使用,严禁查询非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落实保密责任,严禁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泄露法院查(解)封信息。

(二)明确职责分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登记职责严格按照受理时间顺序办理不动产查(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或查封到期法院未续封导致财产转移产生的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向其提出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告知其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将执行法院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告知当事人。

(三)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法院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业务联办工作,建立联络员名录,及时研究解决系统使用及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组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陶金鑫,联系电话1516988888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张梅,联系电话18653898902

 

附件: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网上业务联办联系人登记表.pdf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友情链接 县(市)局、分局 政府系列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国土系列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