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30 16:01 浏览次数: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离婚析产与不动产登记的高效衔接,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二、如离婚后可能出现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离婚双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二)离婚双方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委托,不动产取得方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三、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无房产但实际婚内有房产,或对房产坐落等自然状况描述不清的,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并签订补充约定,明确房产坐落、确定房产归属。

四、已抵押的不动产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文件要求操作。

五、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确认不动产归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当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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