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登记证明作废公告(2021-249)
发布日期:2021-06-1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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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8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