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不动产网上司法查控、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及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11 16:0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传统“一车两人跑三次”的登门查控方式,提升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21〕3号)文件要求,现就推进不动产网上司法查控、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及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事项

由市法院负责将专线接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的不动产登记系统。通过专线在法院办公场所设立司法业务登记窗口,由法院指定专人负责,通过专线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解、续)封和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业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系统开发、接口调试和业务培训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法院和税务部门配合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及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集成服务。通过网络专线,依托信息共享,建立“部门协同、优化流程、依法办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税费受偿顺序。深化流程再造,实现不动产协助执行的全流程全在线办理和无纸化办公。

二、业务范围

泰安市中级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或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不动产协助执行的外地人民法院,主要办理不动产线上查询、线上办理查(解、续)封和线上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业务。

三、工作任务

(一)实现查询、查(解、续)封登记线上办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业务登记窗口,由法院的专人通过专线受理司法协助执行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授权法院工作人员于法院办公场所登陆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确认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后,需办理司法控制的,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申请,同时按要求上传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人民法院办理不动产司法控制的,需一并上传委托函)等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即时办理查(解、续)封登记。

(二)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及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

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地税发〔2017〕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化部门协作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联办工作的通知》(鲁税办发〔2020〕63号)相关要求,建立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的双向协作互助机制,不断完善个案协作运行机制。

1.明确相关税费受偿顺序

1)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历史欠缴税费发生在该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缴税费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2)税费依法优先受偿的,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转出方)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3)税费依法无优先受偿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管措施追缴被执行人(纳税人/转出方)税款。

税费受偿顺序无法明确的,由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被执行人税费征缴方式。

2.协作流程


1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后,于不动产拍卖款分配前,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权另有规定除外)发送《执行裁定书》《调查询问函》;通过司法查控专线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税务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税费依法优先受偿的,向人民法院发送《协助扣税通知书》和《税(费)明细表》,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

税费依法无优先受偿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管措施追缴被执行人(转让方)税款。

3)人民法院根据税务机关《协助扣税通知书》和《税(费)明细表》,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纳税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4)税务机关按照法院分配结果,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将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依法征收买受人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

5)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买受人缴纳本次转移登记税款(契税、印花税)等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严禁信息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

2.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就税费征缴问题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法税协同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执行。

3.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需两方或三方沟通解决的事项,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联络员另行确定,并相互报备。

4.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协商确定。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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