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泰征公告[2017]4号)
发布日期:2018-05-09 15:46 浏览次数:
  为泰山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老泰莱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泰山区上高街道桑家疃村。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辛大铁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泰山区上高街道黄家庄村、上高镇村。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琵琶湾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琵琶湾村。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泰山区省庄镇南河东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泰山区省庄镇南河东村。
  用途:教育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崇文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泰山区邱家店镇邱家店村、梨园村、吴家庄村。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调整的泰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4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会同泰山区财政局、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由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区分局、泰山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0日
信息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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