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2018-05-08 09:01 浏览次数: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

项目收费

依据及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定界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 国土资源部42号令)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2.《测绘法》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1年6月通过,2008年11月修正)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开采下列矿区、矿区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价款评估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改)第六条:“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人。”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信息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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